关于印发《枣庄市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枣国动办工〔2023〕5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高新区国土住建局:
为纵深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深化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鼓励将部分人防工程进行公益化使用,市国动办研究制订了《枣庄市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枣庄市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纵深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深化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鼓励将部分人防工程进行公益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公用人防工程,是指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它保密工程外,政府投资且可用于公益事业的单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合格,经所在区(市)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认定同意的公用人防工程,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坚持“平战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国动办负责全市范围内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
第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单位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应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枣庄市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2)枣庄市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
(3)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与工程权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书》(式样见附件3);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公用人防工程。
第八条 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应根据约定用途使用,不得超出登记使用范围。确需变更工程使用用途的,应重新向工程权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工程所在地区(市)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得出租公用人防工程或转让公用人防工程使用权。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公用人防工程时禁止以下行为:
(1)向公用人防工程排放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2)在公用人防工程内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的物品;
(3)堵塞工程出入口、通风口,私自拆用、搬迁人防警报设备;
(4)占用或混用人防通信频率和防空警报信号,滥用人防标志等。
(5)随意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影响公用人防工程有效使用;
(6)其他影响工程使用或者降低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 如因国家战备需要或重大灾害事故,政府需调用本人防工程时,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移交人防工程使用权。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并承担公用人防工程消防、防汛、安全生产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同时须按要求制定公用人防工程防汛应急措施和公用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工程权属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损坏公用人防工程的安全防护功能。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损坏公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因需要可以对公用人防工程进行装修改造,并向工程权属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须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1)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公用人防工程情况;
(2)公用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3)公用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暂时停止使用,并立即整改;发现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使用责任、未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义务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使用公用人防工程:
(1)擅自改变约定使用用途;
(2)擅自改造公用人防工程、拆除损坏公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公用人防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消除;
(4)使用单位没有落实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拒不整改的;
(5)利用公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6)使用单位存在破坏公用人防工程结构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行为,拒不改正;
(7)其他原因导致公用人防工程公益化使用条件灭失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意见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枣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