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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09-28 17:25:00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局,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32枣庄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深“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枣放管服发〔2020〕1号要求,为持续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一网通”水平,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

(一)市人防办及滕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枣庄市、滕州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二)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审批管理

(一)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将结建人防地下室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等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进行办理,与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最大限度消除人防工程设计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影响。

(二)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单建人防工程除不满足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口部、设备间等辅助用房以外,应当全部设防。

(三)对符合条件,核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下达行政许可决定后,颁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确因地质等原因不宜修建核准易地建设的,下达缴纳易地建设费行政许可决定后,颁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四)区(市)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人防相关事项的审批,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备案应符合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归档资料应符合要求。

三、审批标准

(一)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滕州市、枣庄高新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修建66)以上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用途应符合人防工程规划,规划未明确的,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确定战时用途。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缴费面积按上述计算。

(二)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战时用途应符合人防工程规划,规划未明确的,按照战时用途与平时用途相一致的原则确定。

城市地铁、隧道项目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由市人防办单独出具设防意见。

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三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中,能明确区分的非生产性用房,按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审批;无法区分生产厂房和宿舍、办公会议用房(产品研发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的项目,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作为民用建筑地面建筑物总面积,按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审批。

(四)依据规划用地使用证和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面积超过6公顷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宜编制人防工程详细规划。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且分期获取邻近土地的,可视为同一项目进行规划编制。达到一定规模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可向人防部门申请编制片区人防工程详细规划。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先安排建设人防工程,多建的人防工程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五)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1、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2、公益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换热站、消防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等设施;3、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公共停车楼、独立车棚等特殊构筑物。

四、图纸审查

(一人防工程图纸审查已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审查机构应按照要求具备人防工程审图资质,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要规范审查流程,严把审查资质关。

(二)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或施工图审查联合体对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容缺规划许可进行在线联审,出具审查报告并据此办理施工等许可手续。

五、竣工备案。

(一)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规定悬挂人防标牌。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区(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六、事后监管

(一)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防工程建设使用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认定和公布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相关单位失信行为,并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三)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2、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3、擅自扩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或者降低交费标准的;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 2020 10 21日起实施。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20日

枣人防〔2020〕29 号 关于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docx 枣人防〔2020〕29 号 关于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