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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02-14 14:30:00


解读人:杨玉贞  省人防办主任

2019年1月××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9〕××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扎实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2010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法》(鲁防发〔2010〕1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1月16日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文件施行8年多来对规范全省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省人防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图形式、走过场”等现象依然存在,致使一些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因此,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单建人防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结合我省人防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部分修订是必要的。

二、《办法》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三、《办法》起草过程

2018年12月20日,安科处草拟了文件,之后征求了相关处、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顾问等单位的意见,收到意见共计×条,全部采纳,按照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文件核稿后向各市人防办征集了意见建议,同时在我办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青岛等地市的反馈意见建议共计×条,无社会反馈意见。在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安科处对部分文字和法律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规范。

2019年1月××日,省人防办第××次主任办公会议对文件进行了讨论研究,听取了法律顾问、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安科处根据主任办公会决定对文件进行了调整修改,经杨玉贞主任签发,1月××日正式印发文件。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备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分工。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办法》厘清了工程产权隶属(管理)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工程产权隶属(管理)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划分,第二章、第四章又对其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关于工程产权隶属(管理)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工程产权隶属(管理)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为了规范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工程产权隶属(管理)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对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整治与验收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登记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实效性,《办法》在参考“六表两案”制度的基础上,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登记备案制度进行了精简完善。第十八条规定工程产权隶属(管理)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办法》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强调职能部门要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差异化的监督检查。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为了保障《办法》有效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不按要求履行有关职责以及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责任,对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单建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整治登记备案制度的,未定期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等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五、《办法》的实施时间

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9年1月××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月××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