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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02-08 14:30:00

解读人:杨玉贞  省人防办主任

2019年1月25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9〕3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通知》(鲁防办〔2008〕48号)将于2019年1月31截止。该文件自2014年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施行期间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意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人防系统依法行政,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参考了江苏省、浙江省等省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针对单建人防工程办理开工报告的行为,明确了办理范围和办理条件。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日期:2014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19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21年1月31日

文件名称“关于启用新版《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通知”

修改为“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第一段“现将《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作用、申领范围、申领程序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修改为“现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第1条“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是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凭证,凡未申领开工报告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第2条“凡新建、扩建、加固改造和重新复工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均须按规定要求到人防(民防)主管部门申领办理人防工程开工报告;防空地下室工程与同体地面建筑一起向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合并为“凡新建、扩建、加固改造和重新复工的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第3条,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申领,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战时用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大中型项目、县(区)级以上指挥所工程和市级人防(民防)部门的自建项目由省人防办(民防局)批准;市、县级小型项目由市人防办(民防局)批准;抢险抢修及零星项目不办理开工报告。

修改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按审批权限办理,此文仅规范审批权限归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办理;审批权在住建部门、行政审批局的,按住建部门、行政审批局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4、5、6条,较大篇幅规定了申领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条件及须提交资料。

修改为:申领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交资料按照《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防发〔2017〕11号)执行

五、文件如何起草?

2019年1月7日,工程处草拟了文件,之后征求了相关处、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顾问团队等单位的意见,收到意见共计4条。1月8日在组织处内集体讨论文稿时,对提出的4条意见建议,采纳了4条。在进一步完善文稿的基础上,1月17日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对该文件的反馈意见建议。2019年1月22日,省人防办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对文件进行了讨论研究,听取了法律顾问、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工程处根据主任办公会决定对文件进行了调整修改,经省人防办杨玉贞主任签发,1月25日正式印发文件。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有哪些规定?

该文件的印发日期是2019年1月 25 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2月1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