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现行有效
SDPR-2024-0420001
鲁国动办发〔2024〕2号
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互连互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其中专用工程(含医疗救护、专业队)不应低于建设总量的3.5%。
二、单建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三、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划分:
(一)各市应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甲、乙类人防工程建设区域组织建设。
(二)甲类地区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三)乙类地区人防工程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四、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
(一)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规模超过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的,按居住组团配建;超过5000人,不足10000人的,在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不设置医疗救护工程。
(二)承担防空专业队专用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公共建筑的防空地下室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内容。
(三)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其中新建、扩建三级综合医院宜配建一等医疗救护工程,新建、扩建二级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宜配建二等医疗救护工程,新建、扩建其他医院宜配建三等医疗救护工程。
(四)为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建设的人员掩蔽工程为一等;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工程为二等。
五、技术要求:
(一)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技术规范》(DB37/T 3470-2018)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建设工程含多层地下室的,宜将防空地下室设置在最下层;上下层的抗力等级不同时,高等级部分应设置在下层。
(三)地面建筑管线宜采用夹层或覆土层的方式设置,以避免无关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
(四)报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初步设计中应有人防工程专篇。
六、城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宿舍、办公会议用房(产品研发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七、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
八、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一步健全报建联审机制,在确定人防工程战时功能时,严格落实专用工程建设要求。加强工作督导检查,重点对专用工程建设比例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年度新审批专用工程建设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6日起实施,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