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枣庄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实用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条例》要求,通过调研先进地市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起草了《枣庄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市直部门单位、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对提出的修改意见与有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形成送审稿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体现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概念。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二是明确监管责任。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并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作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明确公开范围。包括:(一)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物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三)邮政、通信和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四)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五)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六)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是明确主动公开和不得公开的内容。主动公开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二)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收费(处罚)标准和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服务对象、缴费方式、办理地点、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三)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等;(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六)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评估结果和应对情况;(七)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进度、恢复重建安排,以及救灾资金、物资和所接受社会捐赠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公开内容包括:(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五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考核评估范围。第三方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评估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各级主管部门年度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总成绩。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辖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具体办法。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