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枣庄市结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设置标准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人防办各科、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市)人防办:
现将《枣庄市结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设置标准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办。
附件:枣庄市结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设置标准审批暂行规定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枣庄市结建防空地下室
战时功能设置标准审批暂行规定
一、为满足战时人民防空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建各类结建人防工程,根据枣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遵循原则: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做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三、制定依据:GB50808-2013《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鲁防工〔2014〕84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7〕号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枣政办发〔2012〕55号《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
四、结建项目配建人防工程审批战时功能设置标准:
(一)配建人防工程面积4000(含)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全部按人员掩蔽工程建设;
(二)配建人防工程面积4000至10000(含)平方米的项目,人员隐蔽工程建设面积不低于人防工程总面积的60%,且人员掩蔽工程建设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
(三)配建人防工程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人员隐蔽工程建设面积不低于人防工程总面积的50%,且人员掩蔽工程建设面积不得低于6000平方米;
五、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可以选择结建防空地下室,也可以选择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单个结建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
(二)单个结建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按防护单元面积基本要求划分后,余数不足2000平方米的部分。
六、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非住宅建筑项目宜安排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七、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鼓励建设单位建设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