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防办主要职责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工程所在地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在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许可审批中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
2、检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落实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3、 检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落实单建人防工程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等。
4、 检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工程开发利用工作的管理情况。
(二)对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1、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落实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2、检查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等。
3、检查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建设责任,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建设,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建设内容,是否履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责任。
4、检查工程开发利用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是否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市人防主管部门加强对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检查措施。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对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一)配合省人防办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全市单建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听取人防主管部门对单建人防工程审批的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年1次,可结合年度巡查组织;不定期检查每年1次,检查范围为全市。
(三)结合监督检查,根据抽查方案,抽查建设项目审批资料,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单建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在项目开工后实行不定期跟踪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现场检查1—2次,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
(四)查勘工程施工现场。对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管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上级部门督导检查。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做好督导检查准备。按照上级部门督导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市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
(三)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四)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和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
(六)完善手续,建立台账。在整改落实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汇总有关项目建设的各类资料,明确专人管理,健全项目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并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必要时,可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和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对存在问题严重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人防办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向市人防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报废许可的事中
事后监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报废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具有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权限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工程隶属单位或个人;具有人防警报拆除权限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审批中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
(二)对市人防主管部门具有审批权限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工程隶属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审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签订补建或补偿协议书。
(三)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是否对拆除警报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包括拆除警报的主体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等。
(四)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受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申请后,是否组织实地勘验。
(五)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是否对补建的警报质量标准进行了严格把关。
(六)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是否对擅自拆除警报的行为进行了追查和责任追究。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细致检查。
(三) 每年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工程及警报设施档案,检查工程及警报设施现状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四)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大中型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区(市)人防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工前安全管理
对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落实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开工情况报告,落实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符合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施工过程安全落实
主要检查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包括安全制度的制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备;安全资金的到位及使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演练等情况。
(三)使用安全监管
主要检查已建单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组织演练;安全资金的到位及使用;安全设备的配备、维护及检测;安全出口的畅通等情况。并协调消防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单建人防工程周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及项目各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建设标准、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等;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检查工程安全状况;
(四)根据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
(五)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组织开展工程安全专项检查2次,必要时委托消防机构进行检查;
(二)开展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规范监督行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监督的制度和责任落实情况。
(二)检查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业务工作的程序、执行标准、档案管理等情况。
(三)检查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重要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情况:
1、检查人防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检查国家和人防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质量行为,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是否提交了质量证明文件,竣工验收的组织及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质量保证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质量检查等。
(五)对相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抽查一般情况每年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组织开展监督巡查;
(三)必要时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维护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人防国有战备资产,提高人防国有战备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是否认真执行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是否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工作。
(三)购建人防国有战备资产是否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对购建的人防国有战备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人防国有战备资产平战结合对外出租、出借的,是否事先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的处置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七)人防国有战备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是否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以前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加强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检查措施。不定期组织有关处室、专家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一)配合省人防办等上级部门的督导检查。
(二)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省级稽察。
(三)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客观反映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报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上级部门的稽察、审计和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稽察、审计和督导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督导检查准备。按照上级部门稽察、审计、督导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市级稽察
1、制定稽察计划。市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稽察计划,明确稽察对象、范围和内容。
2、开展稽察。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稽察。稽察结束后,向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人防主管部门。
(三)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1、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5、督促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区(市)人防国有战备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的监督管理,保障各项防护措施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人民防空重点目标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把人民防空重点目标防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新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
(三)是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做到定期修订;
(四)是否组建防护指挥机构,并做到人员变动及时调整;
(五)是否组建专业抢修队伍,每年进行一次整组,并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防护培训和岗位练兵,组织必要的演习演练;
(六)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
(七)是否落实伪装、隐蔽、干扰示假等防护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每个重点目标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需要,由人防部门结合实际对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重点目标防护方案修订后及时报人防部门备案;
(二)检查防护指挥机构、专业抢修队伍调整名单;
(三)检查专业队训练计划和演习计划;
(四)人防部门组织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要求限期整改;
(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本级政府和军事部门报告。
(七)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的事中
事后监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
(六)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
(八)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十)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十一)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周巡检、月维护、季测试和年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三)重点监管。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对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对于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对于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对于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对于未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未开展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未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八)人防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人防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到位,规范收支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防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二)人防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报表审查,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成立专项资金检查领导小组;
(二)根据当年预算批复人防专项投资资金、使用资金,开展人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工作;
(三)对全市1/3家单位开展内部审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提出全年专项检查计划,报办党组同意;
(二)实施专项检查,取得原始凭证,编制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草拟专项检查报告,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对象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五)出具专项检查报告,下达被检查单位;
(六)督促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纠正并相应扣减补助;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人防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法规责任。
(九)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下放后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市)人防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定建设义务的落实。检查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资料,依据资料复核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
(二)战时功能的确定。检查防空地下室批准建设的战时功能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履行易地建设审批的情况。检查是否履行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职责,批准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易地建设的相关条件,确定易地建设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法定减免审批义务的落实。检查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资料,依据资料复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要求。
(五)行为检查。检查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中是否违反审批程序、时限等要求,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下发各类文书,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等。
(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检查。检查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防空地下室监管责任,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配合省人防办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情况、防空地下室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二)每年组织1次全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及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的监督检查,听取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及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的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区(市)人防主管部门采取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三)结合监督检查,抽查建设项目审批资料,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资料,检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勘工程现场。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上级部门督导检查。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做好督导检查准备。按照上级部门督导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和开发利用进行全市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市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3、意见反馈。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反馈到人防主管部门或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法人。
4、整改落实。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
5、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由省人防办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全面实施人防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落实,切实提高人防行政执法的新水平,努力做好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各区(市)人防办的指导和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人防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人防办主要负责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裁量基准,对区(市)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人防违法行为,对辖区内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对区(市)人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人防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人防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检查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市人防办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市人防办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市人防办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对于在全市开展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人防办应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各级人防办和其他人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人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进行归纳、分类;
(二)对人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标准;
(三)对人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四)对人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按照比例原则核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一)枣庄市人防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三)加强对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定期调取市、区(市)行政处罚案例及案卷,认真检查事件情况、处理依据标准和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及时向省人防办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根据违反该制度的情况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防法〉办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