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防办主要职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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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13 16:32:51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防工作的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 |
负责拟订人防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拟订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 | |||
负责编制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检查人防要求落实情况。 | |||
二 |
负责组织
实施人防
指挥工作 |
负责指导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全市人口疏散体系建设。 | |||
负责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 | |||
负责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 |||
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市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 |||
负责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
三 |
负责组织
管理全市
人防工程
建设工作 |
负责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第一百零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十六条: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7.《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8.《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9.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核和质量监督。 | |||
负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单建人防工程工作。 | |||
负责早期人防工程的安全评估和改造治理;负责审核人防工程的报废、拆除。 |
四 |
负责组织人
防信息化体
系建设工作 |
负责市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指导全市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 | |||
负责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 | |||
负责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 |||
五 |
负责组织人防平战 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工作 |
负责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指导全市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 |||
编制全市利用人防战备资源参与防灾救灾和应急管理规划及预案;负责抢险救灾、应急保障有关工作。 | |||
负责全市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 | |||
六 |
负责战时
人民防空
相关工作 |
负责战时在市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灯火和交通管制。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组织实施群众疏散和隐蔽方案。 | |||
负责群众防空组织消除空袭后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 |||
负责为市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 |||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
七 |
负责管理国家、省和市拨人防经费及国有资产工作 |
负责编制全市人防经费预决算。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征缴易地建设费工作。 | |||
负责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 | |||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 | |||
八 |
负责人民防
空科研、宣传
教育工作;负责人防“准军事化”建设和有关交办事项;负责指导区(市)、企业等基层人防工作 |
负责人民防空知识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等工作。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指导相关单位企业组建训练人防专业队伍和人防志愿者队伍。 | |||
负责人防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 |||
负责全市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组织开展军事训练活动和人防业务技术比武活动;负责全市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 | |||
负责承担市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 |||
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枣庄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负责指导区(市)、重点乡镇(街道)、企业和社区开展人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