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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2-07-16 10:20:06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市人防办、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
修建

 

 
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枣庄市规划局
枣庄市房产管理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日益紧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成为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开发建设步伐,更好地发挥人防工程在节约城市用地、缓解城市交通、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有效增强城市战时防空抗毁、平时抗震减灾能力,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市)、省定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控制区及各类开发区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明确“宗地开发项目按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四、结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坚持以建为主、应建必建、依法结建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凡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结建防空地下室手续:
(1)建设单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先到人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填写“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将防空地下室图纸等资料报人防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签订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合同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人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否则,不予发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时,规划部门应审查人防部门核发的审批证明文件;
(3)建设单位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住建部门应审查人防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文件;
(4)建设单位到房管部门办理民用建筑房产初始登记手续时,房管部门应审查人防部门核发的审批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交易备案手续和产权手续。
六、对按规定应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岩基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七、经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部门建设的地下防空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当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收;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后,认为需迁移避险的校舍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的校舍工程;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重点设防类标准,进行改造加固的校舍工程;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确定新建或需拆除的校舍工程。以上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执行期限为三年(2010年7月7日始至2013年7月8日止)。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八、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九、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照人防部门审核的图纸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定额等要求施工,因故变更设计的,必须经人防部门批准。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门、密闭门、防爆活门等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经验收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工程,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修或返工,整修和返工后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向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工程不合格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经验收合格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单位填写“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资料,并向人防部门移交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档案和法定义务内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十一、对少建、不建、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对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市)可参照执行。枣政办发〔2003〕41号文件自行废止。
 
  
            
一二年七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