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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2-05-16 10:31:35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103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600元。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当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后,认为需迁移避险的校舍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的校舍工程;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重点设防类标准,进行改造加固的校舍工程;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确定新建或需拆除的校舍工程。以上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执行期限为三年(2010年7月7日始至2013年7月8日止);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收。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三、人防建设费征缴与管理
为保障全省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市、各区(市)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年征缴总额的10%上缴省财政。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赔偿费全额上缴国库。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上述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