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办法
枣人防〔2012〕号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军区司令部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为使防空警报通信系统更好的应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在建设和管理中结合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实行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社会化。 第一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是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重要组成,是防空袭空情报知的主要手段,是组织城市防空袭斗争的耳目神经。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承担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规划、建设,依法落实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规划安装警报通信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方便条件,不得干扰阻挠。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战时根据防空指挥部的命令发布防空袭警报信号,平时为突发事件及抢险救灾提供服务。 第五条 设置在本区域的人防警报通信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损坏、中断电源,如因建设需要移动、搬迁,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并负责按指定位置安装完好。 第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社会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规划、各尽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提倡单位自建防空警报器,战时为防空袭斗争服务。单位自建防空警报器,自建前应向市人防办申报,并纳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第八条 市人防办根据警报通信设施建设需要,不定期组织各单位管理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维护人员专业技能。 第九条 人防警报器设置单位,应明确维护管理部门,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建立维护管理登记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保证防空警报设施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第十条 按各自维护管理责任,自行保障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及材料。 责任区分: 人防通信站:警报通信设备、无线集中控制主机、集中控制软件、警报器终端无线接收设备。 警报器设置单位:警报器工作电机、电机防护罩、电机支架、电源箱、避雷装置、电声警报器装置。 第十一条 市人防建立人防警报设施检查评比制度,每年组织人员对全市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检查评比,每两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