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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防空建设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 来自: 时间:2013-11-01 10:24:28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应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发展需要,加快转变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内承担人民防空建设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人防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人民防空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人民防空建设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法人单位。包括:
(一)规划、设计机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工程监理机构;
(四)工程检测、评估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六)设备设施检测机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  人防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是指持有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并在人防中介机构注册的人员。
第四条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人防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信用信息的收集、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作出处理。审核的内容有:
(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备案书;
(二)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主要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职称证书、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第五条   凡在枣庄市从事人防中介活动的相关机构需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办法》规定,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备案后到市人防办签订《人防社会中介诚信保证书》。市人防办对符合条件的人防中介将在市人防办网站上予以公布。委托人须在网站上公布的中介中选择人防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凡是未签订诚信保证书和网站上未公布的人防中介机构,不得在本市内承担人防中介服务业务。
第六条  外省(市、自治区)人防中介机构进我市承担业务,除需按《办法》规定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外,需到市人防办办理项目基本情况、执业人员和资质情况等登记,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不合格的,不得在本市内承担人防中介服务业务。
第七条  人防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通过招标等方式自主选择人防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  人防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熟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范围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人防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一般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人防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二条  人防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十三条  禁止人防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不依法、依规聘用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由市人防办或报上级人防办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服务、禁止技术成果使用,报请原资质核准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收回资质证书,取消备案资格。
       (一)不按规定要求年检、备案的;
       (二)未取得合法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与执业资格证书不符,超越资质等级相应营业范围,承担有偿中介服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
       (四)中介服务项目累计两项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人防中介机构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有关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人防中介机构因工作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人防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发生服务纠纷,应当申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无效可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