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社会中介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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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01 10:10:26
我单位已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并向市人防办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已按规定要求年检、备案,从业人员与资格证书相符,未超越资质等级相应营业范围,未承担有偿中介服务,并自愿在枣庄市承担人防中介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特做以下保证:
一、我单位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二、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坚决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熟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范围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我单位及其执业人员保证决不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不依法、依规聘用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如因工作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我单位自愿给予应有赔偿。
五、如与委托人发生服务纠纷,我单位首先申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无效,按程序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承诺单位:(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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